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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司法解释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0-07-13 20:23:38 阅读: 来源:白板厂家

将1949年以来制定的全部司法解释清理一遍?

听起来,这像来自日本的一部电影《编舟记》里面的故事:用18年漫长而重复的劳作,编纂一部“穷尽新词不落后于时代”的辞典《大渡海》。

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30多位法官清理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只用了两年,尽管“规模空前”“耗神费力”,但总算得以完成。这项工作“对良法善治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第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出版了集大成之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汇编(1949—2013)》,标志着此次大规模清理工作已经结束。

然而,围绕着司法解释多年来的各种争议,远未结束。

司法解释很有必要

本次司法解释清理是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2011年下半年启动的。

“对最高法院建院以来60余年(1949年-2011年年底)单独制定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共计335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清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集中清理涉及的司法解释时间跨度大、涉及单位包括公检法司等38个部门,清理内容多,任务非常繁重。

清理的成果是,最终废止了175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确定修改132件,继续保留适用753件,并集中解决了司法解释与法律不一致、司法解释之间不协调以及司法解释内容不准确等问题。

法理学专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陈春龙认为清理很有必要。“对法院来说,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起同样的作用,一定要经常清理。”他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陈春龙认为,即使是法律,多年积累下来也有不少相互冲突、重复的,司法解释很多更是针对当时的情况作出的,适用时间更短,更应该定期清理,不能几十年才来清理一次,“工作量大并且也滞后”。

在4月8日的成果发布会上,郭锋强调,60多年来,司法解释充分发挥了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审判工作、完善司法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

“我斗胆说一句,如果没有(这些年这么多的)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状况肯定赶不上现在,冤假错案肯定比现在多。”陈春龙断言。

他解释说,实践中仅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往往是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抽象概括,正因为太抽象,司法机关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因此司法机关有必要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际来对法律进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多年来在中国的司法实务界几无争议,在法学界也基本得到学者的认可。在当年备受关注的齐玉苓案中,对最高法院开创性行使司法解释权的赞誉也成为压倒性的意见。

齐玉苓是山东省滕州市的一名考生,在1990年的中等专科学校预选考试和统一招生考试中取得超过委培录取线的成绩,但她的同学陈晓琪领取了她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后的数年冒她之名到校就读并毕业工作。

齐玉苓发现此事后,认为陈晓琪等侵犯了她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但未支持齐玉苓教育权受侵犯的说法,齐玉苓后来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高院认为此案存在适用法律难题,于是报请最高法院进行解释。最高法院作出了那个后来影响极为深远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在这个批复中,最高法院称,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瞬间轰动了整个法律界,被认为开创了中国宪法作为民事审判依据的先河。不过,在2008年,连同其他26项司法解释一起,最高法院废止了上述司法解释。彼时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指出,这一司法解释的废止,涉及宪法司法化问题。“考虑到我国现行体制,最高法院无权对涉及宪法的问题作出解释,所以要停止适用。”

几十年非议不断

几十年来,最高法院发布过数千件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用于指导实践,在此过程中也饱受非议。

据《中国人大》杂志2013年6月披露的数据,两高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200多件,其中两高联合发布200多件,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发布3600多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发布400多件。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教授介绍,国外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一般是针对个案、相应的个别条文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很少或几乎没有脱离个案的抽象性、规范性的解释。

“司法解释需要三个要素,即特殊案件的发生、下级法院向最高法院的提请、最高法院提出适用指导意见。三者统一起来,才构成司法解释。现在的司法解释方式,是出台一部法律,后面跟一部司法解释,而且几乎成了定式。这已变成了‘二次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称。

徐显明认为,此次清理对两高而言是一次难得的纠偏机会,是规范和改进司法权特别是司法解释权正确行使的一次机会。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时,委员们也提到,司法解释过多过滥,有些司法解释违背了立法原意,有些司法解释越位行使立法权和解释权。

姜明安也指出了这一点:“有些已不完全限于解释,而是在立法或修改立法,侵越了人大的立法和立法解释权。”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举了个例子。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范围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则将其规定为两类情形,一是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从原义上来说,这条司法解释是违背了法律本意的,扩大了案件的适用范围。”陈光中说,不过,从司法实践中,这样的解释有一定道理,所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认同了。

实践中,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司法解释往往受到的争议也会更多。

2013年,在国家整治打击网络谣言行动进行得如火如荼之时,两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曾引起广泛争议。其中一些比较知名的条款也对实务产生了深远影响,例如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可判刑,将网络空间定位为公共场所可适用寻衅滋事罪名等。

近年来这样的情形并不少见。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曾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争议,诸如对婚前财产认定的细则被认为没有能够贯彻婚姻法保护弱势一方的精神,指责者认为其太过于追求民法的平等原则,而忽视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

最高法院的作为

今年两会期间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专门增加规定,两高今后作出的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著名法学家李步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为了限制两高的司法解释权。

“有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立法权,这在理论上是成立的。”陈春龙认为,理论还是要结合实际,几十年来立法机关任务多,还要有相当多的精力分散在非立法工作上,立法解释权很少行使。

他回忆,实际上最高法院过去常就很多问题希望立法机关行使解释权,但后者实在是无瑕兼顾。“按照规定,司法解释都会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人大可以行使审查权,甚至可以否定,但基本上都默认了。”

陈光中多次受最高法院之邀参加关于刑诉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专家论证,他也认可最高法院这些年来的努力:“像曝光出来的一些冤假错案,对他们触动很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像两个证据规定那样的司法解释出台,许多东西后来也被刑诉法吸收了。”

最高法院的态度其实倒也明确:不因争议而停止前行。

这里有必要回顾当年那场缘于一个司法解释的大论争。

2003年,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其内容是: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在学界引发了一场参与人众的大论战,后来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刑法学界诸多学者都卷入了这场旷日持久的论争之中。

不过,身处漩涡中心的最高法院当时却无明确表态。倒是在10年之后,两高和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其中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最高法院在给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孙持续几年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的回复意见中说,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并表示“我们希望能够共同推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我们将加强调研,进一步研究规范该罪的适用”。

不过,针对同样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给孙晓梅的答复中则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今年新修订的立法法以增加明文的方式重申司法解释的备案程序,但并没有剥夺最高法院作为的空间。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法院起草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

“这里的‘主要’二字,是由于立法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比如新形式的网络犯罪,原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需要与时俱进地作出司法解释,指导审判实践。”郭锋回应说。(记者 陈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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